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挑個好日子,不如掌握好法條
2022-02-24 08:57:22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事業(yè)單位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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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是星期二,也是農(nóng)歷正月廿二,因為“2”在網(wǎng)絡語境中常被視作“愛”的諧音,不少網(wǎng)友將這一天稱作最有“愛”的日子。近期以來,全國多地出現(xiàn)2月22日結婚登記預約爆滿的情況。其實,每年5月20日、農(nóng)歷七夕等都是結婚登記的熱門日期,另外如20200202、20211202等難得一遇的“對稱日”也備受新人追捧,被視作結婚登記的吉日。那么,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去了解一些與結婚離婚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結婚
是指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
(1)結婚行為是身份法律行為。
(2)我國的結婚行為當事人必須是兩個異性。
(3)結婚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有效條件。
(一)結婚條件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其中,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2.無效婚姻的補正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原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可撤銷婚姻
撤銷事由 | 撤銷權人 | 撤銷機構 | 時間 |
因脅迫而結婚 | 受脅迫的一方 | 人民法院 | 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 | 被隱瞞方 | 人民法院 | 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
(一)離婚方式
1.登記離婚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11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jīng)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此之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保護
1.不得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nèi)或終止妊娠6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未經(jīng)軍人同意,法院不得判決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shù)交橐龅怯洐C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2.離婚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可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3.離婚經(jīng)濟補償條款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后子女問題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yǎng)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yǎng)問題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三、家庭關系
婚姻家庭編調整的范圍是婚姻家庭產(chǎn)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是親屬身份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身份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其中:
1.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4.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fā)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一)夫妻財產(chǎn)關系
1.約定夫妻財產(chǎn)制
2.法定夫妻財產(chǎn)制
夫妻雙方婚前、婚后都沒有約定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夫妻財產(chǎn)制度。
(1)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②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③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2)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注意:
①除約定外,歸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共同財產(chǎn)。
②婚姻期間對共同財產(chǎn)的重大決定,平等協(xié)商,確定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債務承擔的認定
1.“共債共簽、事后追認”原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家庭日常生活債務共擔”原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或者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例題】
(多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的哪些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A.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B.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C.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D.婚前財產(chǎn)
【答案】ABC
【解析】根據(jù)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選擇AB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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