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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chǔ)知識:江歌案一審宣判,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

2022-01-10 13:19:20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事業(yè)單位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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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的江歌案一審落下帷幕,判處劉暖曦(曾用名劉鑫)賠付江秋蓮(江歌母親)經(jīng)濟損失49.6萬,精神損害賠償20萬。江秋蓮接受,并表示會告訴江歌這個結(jié)果。此結(jié)果在網(wǎng)上因此眾多輿論討論,有人認為劉暖曦賠少了,應(yīng)該判刑,畢竟江歌因她而死,還有人認為江秋蓮利用輿論操控司法,贏得了一審的勝利,這無疑是可笑的,輿論無法影響司法公正,更何況操控?

針對此案件,其實有很多小伙伴存在諸多疑惑,接下來小編調(diào)出幾個問題從公基視角下來給解答大家。

1.劉暖曦是否應(yīng)該判刑?

根據(jù)刑法中犯罪的條件,①有危害行為②有危害結(jié)果③結(jié)果與行為有必然的客觀的法律聯(lián)系④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

判決書內(nèi)說到:“法院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賠償責任。”分析可知,對江歌的死亡,劉暖曦有過錯但沒有直接的危害行為和因果關(guān)系,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是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賠償責任。

2.陳世峰在日本殺人我國刑法是否能管轄?

根據(jù)《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權(quán)】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因此,陳世峰作為我國公民在日本故意殺人我國的刑法是能夠管轄的,但鑒于當時日本已啟動司法程序,故未使用我國刑法管轄。

3.江歌媽媽主張的生命健康權(quán)及精神損害是怎么回事?

首先,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quán)。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quán)。第一千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quán)。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quán)。第一千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quán)。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quán)。

無論是憲法還是民法都明確指出生命健康是我們的權(quán)利,不受非法侵害,在面臨自己或他人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wù)的組織或者個人應(yīng)當及時施救。此案中,劉暖曦無論是作為案件的引起者、被幫助者、受害人的好友還是出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都有義務(wù)及時救助,這也是她最終敗訴的主要原因。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quán)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

(二)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

(三)人格尊嚴權(quán)、人身自由權(quán)。

江歌因救助劉暖曦而遇害,江秋蓮?fù)词叟蟊疾▌诼颠受到劉暖曦的刺激性言論,進一步傷害了江秋蓮的情感,故依法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幾個疑惑進行的公基視角下的解答。逝者已矣,生命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傷痛也無法抹平,讓我們用理性的角度看待這個事件,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fā)生,遵紀守法,珍愛生命,好好生活。

【試題演練】

下列不屬于一般人格權(quán)受到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需符合的條件是:

A.一般人格利益遭受損害

B.不成立對具體人格權(quán)的損害

C.受害人遭受實質(zhì)的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

D.侵害事件需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jù)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quán)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

(二)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

(三)人格尊嚴權(quán)、人身自由權(quán)。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quán)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jù)200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因侵權(quán)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quán)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fù)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jù)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yīng)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實質(zhì)的精神損害且后果嚴重符合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需的條件,但不屬于一般人格權(quán)受到侵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選擇C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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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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