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yè)單位首頁
微信

華圖事業(yè)單位

htshiyedanwei

+ 關注
微博

掃碼關注

官方認證微博

+ 關注
登錄 | 注冊
你的位置:首頁 > 備考技巧 > 公共基礎知識 >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典用益物權——居住權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法律知識:民法典用益物權——居住權

2021-10-22 01:24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內容,在考試中新修改內容往往更容易出題,其中“居住權”是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識點之一。什么是居住權?《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只能作為居住之用,如果帶有其他目的,特別是商業(yè)目的,非居住權。那么接著帶大家學習在事業(yè)單位考試中如何考察居住權。

一、考察形式

第一種考察形式主要為細節(jié)知識點考察,對于居住權的內涵細節(jié)進行考察,難度不大,主要側重于對知識點的把握。第二種考察方式主要為案例考察,這也是居住權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側重于對知識點的理解。

二、知識點內容考點

居住權是權利人為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

(一)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采用遺囑形式設立居住權。

【解讀】居住權設立有兩種方式:簽訂書面合同和遺囑形式

(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居住權”的設立一般是“無償”的,但是如果有約定也按照約定。

(三)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解讀】居住權”涉及到房產的問題,所以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四)居住權的內容:核心目的是為了居住,因此居住權的內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也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因為“居住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居住,所以“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原則上也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試題演練】

(單選)下列關于居住權說法,正確的是:( )

A.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

B.居住權必須無償設立

C.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D.居住權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

【答案】C。解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第366條規(guī)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項表述居住權是對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權,居住權不能進行收益,因此A項錯誤!睹穹ǖ洹返368條規(guī)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由此可知,B項表述錯誤,居住權的設立原則上是無償的,但不是必須得無償,民法遵循意思自治,有約定從約定。C項正確,居住權的設立并非是居住權合同簽訂就成立,而是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第369條規(guī)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D項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

 

(編輯:zhongpen)

上一篇: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政治知識:中國革命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建立和發(fā)展 下一篇: 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知識之政治知識:五大政府職能及其考核方式
事業(yè)單位:htshiyedanwei
想考事業(yè)單位的人都關注了我們!
立即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