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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公共基礎(chǔ)知識之法律知識:以案例的視角區(qū)分對象不能犯和對象錯誤

2021-10-22 01:22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案例一:張三在沙漠中將稻草人當做仇人射殺,連開50槍。

案例二:李四欲殺乙,看到前方50米處站著一個人,誤以為是乙,將其打死,走近才發(fā)現(xiàn)是丙。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很清晰能看出兩個案例的區(qū)別,不過兩者都存在錯誤情況,那案例一中的張三和案例二中的李四是否需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就是本文旨在闡明的問題。

第一,對象不能犯:指的是不存在犯罪對象,導致不可能構(gòu)成犯罪。其特點是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危險性,不屬于危害行為,因此認為其行為也就不構(gòu)成犯罪。因此上述案例一中張三的情況屬于對象不能犯,其行為是在沙漠中,對著稻草人射殺,不具有危險性,因此做無罪處理。

除了對象不能犯以外,實際上還有一中叫手段不能犯,二者原理相同。所謂手段不能犯,因為手段不可能產(chǎn)生任何危險,導致不可能構(gòu)成犯罪。比如王五以為捏小人扎針詛咒能帶來死亡的結(jié)果。希望通過此種方式扎死妻子,于是自己制作了一個精美的布娃娃,放枕頭下面,每天固定時間扎固定次數(shù),結(jié)果有一天妻子因為心臟病真的死亡了,那王五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王五的行為不具有危險性,不是刑法上認定的危害行為,故不構(gòu)成犯罪,頂多可以稱其為“迷信犯”。

第二,對象錯誤:指的是行為人對侵害對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認識錯誤。通俗的講就是認錯了人,只是其行為動機沒有實現(xiàn)而已。不管按照當前刑法理論中的哪一種觀點,行為人都需要負刑事責任。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與既遂問題。因此上述案例二中李四的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既遂。

綜上所述,對象不能犯和對象錯誤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簡單的區(qū)分標準是對象不能犯中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刑法當中的危害行為,而對象錯誤中行為人的行為肯定是個危害行為。

 

(編輯:zhong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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